(2013)杭拱商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杭州捷帆物资有限公司与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捷帆物资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925号原告:杭州捷帆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妙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芳芳。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良财。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蒋向红。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柏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捷帆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庭外达成欠款支付计划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捷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87元,由原告杭州捷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