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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戴海强、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海强,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4231号申请执行人戴海强(厦门市湖里区豪八珍食品经营部经营者),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997号奥网国际河村1号楼1层、夹层、4层及5-14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96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637.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建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清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