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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9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旭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旭聪,慈溪市华达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金百纳电器有限公司,包军伟,孙侠,慈溪高盛担保有限公司,张旭丹,孙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958-2号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和名苑新城大道507号、509号。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横泾河141号。法定代表人:孙公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502185998被告:张旭聪。被告:慈溪市华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南村。法定代表人:张旭聪。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705020018被告:慈溪市金百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南村。法定代表人:包军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203030410被告:包军伟。被告:孙侠。被告:慈溪高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山庄14号楼4号。法定代表人:张旭丹。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402100045被告:张旭丹。被告:孙公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旭聪、慈溪市华达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金百纳电器有限公司、包军伟、孙侠、慈溪高盛担保有限公司、张旭丹、孙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