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耿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耿某某,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许某某。原告耿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耿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耿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经和解,故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耿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