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5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