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马×1非法组织卖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1
案由
非法组织卖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6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1,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马×1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非法组织宋××(男,24岁)、吴×(男,24岁)、林××(男,34岁)向他人出卖血液。当日,被告人马×1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1的供述,证人时××、林××、吴×、宋××、孙××、周×、马×2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通话记录,侦查实验笔录,无偿献血登记表、输血申请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马×1伙同他人(具体情况不详),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非法组织宋××(男,24岁)、吴×(男,24岁)、林××(男,34岁)向他人出卖血液。当日,民警将被告人马×1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1非法组织多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1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海菲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