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7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崔海燕与王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燕,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747-1号申请执行人崔海燕。被执行人王亚军。崔海燕诉王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亚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崔海燕于2013年6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王亚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限期履行,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王亚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青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