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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6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789号原告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11号。注册号:110000410048856法定代表人陈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XX,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注册号:110108005043736负责人武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跃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达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总行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农行总行营业部委托代理人郑跃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京达公司诉称,农行总行营业部于2013年3月11日在北京晨报上向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公告,公告解除双方于2008年2月5日签订的回购合同书。合同法规定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我公司与农行总行营业部之间签订的回购合同书自生效以来从未被解除,也不存在其他终止的情形,农行总行营业部应当全面忠实地履行合同。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农行总行营业部2013年3月11日在北京晨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公告》无效;2、农行总行营业部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农行总行营业部辩称,我单位与京达公司的回购合同书已经解除,法院应当确认合同已经解除,驳回京达公司诉讼请求。我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京达公司未向我单位支付任何款项,故解除条件成就,我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经我单位催告,京达公司仍未支付合同项下款项。我单位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京达公司,合同已经解除。我单位通过公证邮寄、直接送达、电话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故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已经解除。京达公司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后3个月内没有起诉,故其异议不应当收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5日,农行总行营业部(甲方)与京达公司(乙方)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回购合同书》,约定乙方以9591872.57元回购双方所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于2008年2月20日前支付首笔款项不少于300万元;首笔款项支付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付清剩余款项;乙方在首付款支付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回购协议且不退还首付款;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签订后,京达公司未向农行总行营业部支付任何款项。2010年1月26日,农行总行营业部通过公证方式向京达公司邮寄《催告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京达公司在一个月内履行《回购合同书》中付款义务。自2013年2月起,农行总行营业部采用邮寄、直接送交、电话通知等方式多次通知京达公司解除前述《回购合同书》,上述通知方式均有公证机关见证,并于2013年3月11日在北京晨报刊登《解除合同通知公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回购合同书、公证书、北京晨报、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京达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书之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且未举证证明该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具备正当理由,京达公司经农行总行营业部于2010年1月催告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农行总行营业部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书。农行总行营业部在公证机关见证的情况下已采用邮寄、直接送交、电话通知等方式多次通知京达公司解除前述《回购合同书》,该营业部又于2013年3月11日在北京晨报向京达公司刊登《解除合同通知公告》的行为并无不当。鉴此,京达公司要求确认农行总行营业部2013年3月11日在北京晨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公告》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不服本诉请求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服反诉请求的,交纳反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庞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