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诉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287号原告:张某某,男,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某某,男,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国祥,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卢某某,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段培永人民陪审员 李 力 群人民陪审员 杜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