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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诉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287号原告:张某某,男,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某某,男,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国祥,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卢某某,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段培永人民陪审员 李  力  群人民陪审员 杜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