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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婧与秦燕艳、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婧,秦燕艳,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74号原告李婧。被告秦燕艳。被告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婧诉被告秦燕艳、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秦燕艳名下的位于十堰市花果街办花园沟居委会,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原告李婧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徐伟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社区,房产证号码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婧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被告秦燕艳名下的位于十堰市花果街办花园沟居委会,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的房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二、冻结案外人徐伟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社区,房产证号码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的房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