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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美花与郑建禄、王秀春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花,郑建禄,王秀春,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金美花。委托代理人:唐志宏。被告:郑建禄。被告:王秀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宗翰。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店。法定代表人:曹俊卿。委托代理人:戴广龙。委托代理人:俞涛。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美花诉被告郑建禄、王秀春、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