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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吕联星、吕佳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吕联星,吕佳晟,张取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167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徐智艺。委托代理人许亚萱、吕嘉瑛,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联星,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吕佳晟,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取萍,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吕佳晟、张取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诚、陈景杭,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吕联星、吕佳晟、张取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