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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敲诈勒索、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86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锐李某,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成都市鼎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谢伟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明颖黄某某(绰号“小龙”),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王卫王某,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锐李某及其辩护人谢伟强、被告人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敲诈勒索罪1、2013年2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伙同岳某、“阿远”、“阿军”、“阿义”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花花街夜鹰溜冰场楼下被害人方某经营的休闲饮吧,以购买了假的香烟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方某及其父母,强行索取人民币500元和五盒五叶神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2、2013年2月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伙同岳某、“阿军”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花花街夜鹰溜冰场楼下被害人阳某经营的水果摊,以购买了假的香烟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阳某,强行索取了人民币1300元。3、2013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伙同“吴超”、“阿杰”、“阿能”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36号被害人江某1和经营的合意和商某,以购买了假的香烟和啤酒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江某2,强行索取了人民币700元和一条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20元)。4、2013年3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锐李某、王卫王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36号被害人江某1和经营的合意和商某,以购买了假的香烟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江某2,在索取人民币1000元和一条香烟时,被告人王卫王某和黄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抢劫罪2013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伙同“吴超”、“阿杰”、“阿坤”、“小杨”、“小五”、“阿涛”、“阿星”、“佳欣”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36号被害人江某1和经营的合意和商某,以购买了假的香烟为由,持刀对被害人江某1和进行威胁,并用石头砸烂店铺里的一台华凌牌冰箱玻璃,强行劫走人民币2000元和一条双喜牌1906香烟(价值人民币142元)。基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以暴力的方��,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犯数罪应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均辩称,其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锐李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锐李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2、被告人李锐李某能坦白认罪;3、被告人李锐李某的家属已向部分被害人退清赃款,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伙同“吴超”、“阿杰”、“阿能”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36号被害人江某1和经营的合意和商某,以购买了假的香烟和���酒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江某2,强行索取了人民币700元和一条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20元)。2、2013年2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伙同岳某、“阿远”、“阿军”、“阿义”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花花街夜鹰溜冰场楼下被害人方某经营的休闲饮吧,以购买了假的香烟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方某及其父母,强行索取人民币500元和五盒五叶神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3、2013年2月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伙同岳某、“阿军”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花花街夜鹰溜冰场楼下被害人阳某经营的水果摊,以购买了假的香烟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阳某,强行索取了人民币1300元。4、2013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伙同“吴超”、“阿杰”、“阿坤”、“小杨”、“小五”、“阿涛”、“阿星”、“佳欣”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36号被害人江某1和经营的合意和商某,以购买了假的香烟为由,持刀对被害人江某1和进行威胁,并用石头砸烂店铺里的一台华凌牌冰箱玻璃,强行劫走人民币2000元和一条双喜牌1906香烟(价值人民币142元)。5、2013年3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锐李某、王卫王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36号被害人江某1和经营的合意和商某,以购买了假的香烟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江某2,在索取人民币1000元和一条香烟时,被告人王卫王某和黄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锐李某的家属将赃款人民币3062元退还给被害人江某1和、江某2,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阳某、江某1和、江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岳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销售单,情况说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纠集他人多次以购买了假的香烟等为借口,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并强取财物。从本案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以及三被告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来看,三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并强取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且属情节严重。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对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三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被告人李锐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锐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无事生非,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李锐李某三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虽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但各自单独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均只有两次,不能认定为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以纠正。被告人李锐李某、黄明颖黄某某、王卫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锐李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江某1和、江某2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李锐李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明颖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三、被告人王卫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东洋刀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祯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