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炳华与苗秀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华,苗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491-1号原告刘炳华。被告苗秀华。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苗秀华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苗秀华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慧霞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