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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90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辩护人沈万全、钱丽,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81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08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峰审 判 员  罗红兵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轶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