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32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1-09-06
案件名称
张金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金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21)闽0322民初2043号立案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案由信用卡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X11324174N。法定代表人:林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师成,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张金喜,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张金喜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871.78元、利息1238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487.5元、手续费3127.51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透支本金99871.78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金喜承担。被告答辩意见张金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卡片种类信用卡开户日期2013年11月19日账户状态正常账号13431001660xxxx3永久信用额度100000元利率年利率18%违约金标准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尚欠本金99871.78元未按约还款时间2020年4月3日起其他事项无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张金喜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仙游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双方间形成了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张金喜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农行仙游县支行据此要求张金喜承担清偿欠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合计数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事项张金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871.78元、利息1238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487.5元、手续费3127.51元,合计120871.99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透支本金99871.78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张金喜负担。告知事项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款审判员吴丽仙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