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蔡志斐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斐,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蔡志斐。委托代理人:张其恒,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斐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志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850元,由原告蔡志斐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