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交给房主王某乙1000元定金并承诺10日内交齐剩余房租款的情况下,取得王某乙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19号4单元601室钥匙。后王某甲通过“58同城”网站发布此房屋的出租信息,于2013年6月20日谎称自己是李占龙,并用伪造的名为李占龙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将此房屋出租给被害人王某丙,骗取王某丙房租款人民币14500元。现赃款已被王某甲挥霍。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58同城”网站的出租房屋信息,找到房主王某乙,用伪造的李占龙身份证与其签订租房合同,约定以月租1500元钱的价格租住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19号4单元601室住房,租期一年,半年交一次房款,在交给房主王某乙1000元定金并承诺10日内交齐剩余房租款的情况下,取得了该处住房钥匙。后王某甲又通过“58同城”网站发布此房屋的出租信息,2013年6月20日用伪造的名为李占龙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将此房屋出租给被害人王某丙,骗取王某丙房租款人民币14500元。现赃款已被王某甲挥霍。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经过:该案系被害人王某丙报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说明:被告人自然信息及无前科劣迹。3、租房合同及收条:王某甲用伪造的李占龙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丙签订的租房合同,并于2013年6月21日收取王某丙租房款14500元。4、王某乙的便条一张:王某乙将房屋租给李占龙后与其失去联系。5、王某乙房产证扫描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19号4单元601室的房屋的房主为王某乙。6、王某丙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害人王某丙辨认,王某丙辨认出7号王某甲是2013年6月2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诈骗王某丙14500元租房款的人。7、王晓娟的辨认笔录:王晓娟系被害人王某丙的母亲,公安机关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王晓娟辨认,7号王某甲是2013年6月20日下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诈骗王某丙14500元租房款的人。8、王某乙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房主王某乙辨认,7号王某甲是2013年6月14日、6月15日与其签订租房协议的被告人。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6月14日李占龙找他要租房子,当时跟他说要租两年。他们双方规定每月1500元半年算账。当时李占龙说自己刚离婚没那么多现金,先交1000元押金,余下房款21号交齐。21、22号他们通了几次电话,但该人一直说自己钱还没有到账,22号晚上一定把钱打过来,但是到了晚上钱也没打过来。23、24号再打电话该人就关机了,直到今天晚上才知道李占龙用他的房子把别人给骗了。10、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2013年6月18日,他在互联网58同城上看到一条发布的消息,在南岗区永和街19号4单元601室的房子要出租,他就和对方联系,对方的电话是182XX****XX,他们于当天在南岗区永和街与果戈理大街交口见的面,他先交给对方500元定金,他向对方要房产证,对方说第二天给他看,并给他看了他的身份证,叫李占龙,身份证号×××。2013年6月19日又和对方见的面,在南岗区果戈理大街和人和街的肯德基签的合同,2013年6月20日对方拿来一个红色的房产证大本,他们在南岗区人和街133号把一年的房租14000元人民币交给了这个叫李占龙的男子。2013年6月24日晚20时30分左右他准备搬家,看到在他所租的房子上留了个纸条,上面写着小李回来后就回电话186XX****XX王某乙,并写有希望你是个诚实的人不论何事应该说明白,不应该总是拖拉。他就怀疑有问题了,给对方去电话,发现对方王某乙才是房主,李占龙根本不���房主,房产证也是假的。这个房子是那个叫李占龙租的,他才发现被骗了,接着就报警了。1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3年6月14日,他在“58同城”网站上找到一条房屋出租信息,南岗区永和街19号4单元601室一个两室的房屋要出租,他就跟房东王某乙联系,并跟他在该处房子见面并签订了租房协议,月租金1500元,合同期一年,半年交一次房费,他用了一张名叫“李占龙”的假身份证跟王某乙签了合同,交给其1000元钱定金和房费,并承诺10天之内,将剩余的8000元房费交给房东王某乙。房东把房子钥匙交给他了。第二天,他就在58同城上打广告,要把这个房子租出去,月租金1500元。2013年6月18日,有个人(王某丙)给他打电话要租这个房子,他们于6月19日下午见面看的房子,王某丙和他母亲一起去的。看完房子后,讲好月租金1350元,先交给他500元定金,他用那张“李占龙”的假身份证,在南岗区光芒街印度风情街跟他签了合同,租期一年,一次性付一年的房款。6月21日下午,还是在光芒街,他拿了一张假的房照复印件(南岗区永和街19号4单元601室)交给王某丙和他母亲看,王某丙把14000元钱交给他。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文莉荣审判员 刘艳华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