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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运盐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运城市城区支行诉山西省运城市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现运城市商务局)借贷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运城市城区支行,山西省运城市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运盐执字第32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运城市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庆禄,行长。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闫甲午,局长。中国建设银行运城市城区支行诉山西省运城市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现运城市商务局)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00)运盐执二字第32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山西省运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运城市城区支行变更为山西省运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