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海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徐马宏与姚虎女、丁雨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马宏,丁雨高,姚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海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徐马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亚萍,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罡杨分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雨高。被告姚虎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雅丽,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马宏与被告丁雨高、姚虎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环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马宏之委托代理人李亚萍、被告丁雨高、姚虎女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雅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马宏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丁雨高于2007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260000元借条,于2007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后原告只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尚��34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徐马宏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丁雨高于2007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原告260000元;3、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丁雨高的父亲丁某某陈述其在2012年5、6月间支付5000元加上被告姚虎女另凑的5000元,共向原告还款10000元;原告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2013年6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时双方发生纠纷,罡杨派出所出警;5、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一份,系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丁雨高辩称,被告于2007年10月30日出具借条所载借款260000元不是事实,此款被告丁雨高欠刘某某的赌债,并非合法债权,依���不应偿还。另2007年的借款原告至今方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另一笔借款110000元,此借款中本金是100000元,10000元是利息,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上述款项中被告丁雨高的儿子、儿媳已代还本金30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归还260000借款的诉讼请求,被告丁雨高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2007年8月6日丁雨高伙同他人赌博时被查获,次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证明丁雨高一贯有赌博的恶习。2、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一份,证明因原告到被告儿子、儿媳单位闹事,要求还款、将人打伤;同时证明被告一直表示2600000元系赌债,不应偿还;丁雨高本人无经济来源。3、刘某某刑事案卷中的讯问、询问笔录,此证据系被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明刘某某、丁雨高多次表示丁雨高曾参与赌博且丁雨高多次向刘某某借钱,260000元借款是赌债;被告姚虎女辩称,借款发生时被告姚虎女与丁雨高不是夫妻关系,此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亦不应由被告姚虎女进行偿还。此外,借款时姚虎女并不知情。丁雨高多次参与赌赙欠下许多债务、因赌博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此事实在当地众所周知,故被告姚虎女不应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徐马宏系被告丁雨高之妹婿。被告丁雨高、姚虎女于1985年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并于2009年8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1月17日,被告丁雨高向原告徐马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马宏现金壹拾壹万元整。因被告丁雨高欠案外人刘某某相应款项,而刘某某又欠本案原告徐马宏260000元;2007年10月30日,被告丁雨高在刘某某、徐马宏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向原告徐马宏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马宏现金计贰拾陆万元整。该借条反面另注明:2008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还款130000元。此后,原告徐马宏陆续向被告丁雨高索要款项。被告丁雨高于2009年4月向原告徐马宏偿还20000元,另于2012年5、6月间还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原告徐马宏因向被告丁雨高、姚虎女追要款项未果,并双方发生纠纷,经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等,均未果,原告遂于2013年8月涉讼。另查明,2007年8月6日,刘某某组织窦某某、本案被告丁雨高等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交待其于当日借给被告丁雨高10000元,未说明有其他借款。2007年8月7日,丁雨高在公安机关询问其从刘某某处一共借了几次钱时,其表示:“一共借了四、五次钱,加起来有十几万元,到目前为止已还掉了一部分,还有四、五万元没有还”。同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对丁雨高伙同刘某某、窦某某以扑克牌玩“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给予丁雨高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某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马宏陈述其将260000元借给刘某某,后刘某某无力偿还债务,遂将刘某某本人对被告丁雨高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丁雨高因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理应偿还此款项。被告丁雨高陈述原告曾向其表示260000元先不谈,反正还不起,先将110000元带着还清,后被告丁雨高又陈述,原告徐马宏曾向其索要110000元借款,但从未提及260000元赌债偿还问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借条、讯问、询问、调解、调查笔录、接处警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予以证实。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主张被告偿还260000元借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2、260000元是否认定为被告丁雨高赌博所欠债务,是否应向原告偿还;3、被告姚虎女对本案债务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关于争议的第1个问题,现原、被告就原告是否曾在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偿还260000元各执一词,被告当庭自认原告曾向其要过110000元。本案中原、被告是亲戚关系,双方平时有一定往来,从常理分析,原告向被告要钱时专门指定被告具体偿还哪笔款项的可能性较小。另被告陈述,原告曾向被告提及260000元借款,只是原告表示因被告还不起此款先不谈。由此可见,原告并未放弃其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260000元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争议的第2个问题,本案中,案外人刘某某将其对丁雨高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徐马宏,丁雨高对刘某某所享有债��的合法性在债权转让给原告时未持异议,且丁雨高又重新向徐马宏出具了金额为260000元借条,该行为视为被告丁雨高在债权转让后,其作为债务人确认对新的债权人负有债务。此外,丁雨高对其因赌博欠刘某某债务的金额在公安机关询问及在本案中所做陈述前后不一,且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亦未得到刘某某供词的印证,此前公安机关依据调查的情况已对丁雨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丁雨高在本案中所做的矛盾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的第3个问题,根据两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生育子女的时间,本案债务发生时,两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现被告姚虎女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对被告姚虎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雨高、姚虎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马宏借款340000元。如被告丁雨高、姚虎女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为3200元,由被告丁雨高、姚虎女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环 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