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二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杰诉被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杰,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二初字第00339号原告:贾玉杰,男,汉族。被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廷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杰诉被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0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贾玉杰负担。审判员 王磊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