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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x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端与中国交响乐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端,中国交响乐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x50号原告张端,男,1928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娇华(原告之妻),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被告中国交响乐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号楼。原告张端(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交响乐团(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韩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被告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我承租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27号楼3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室)。2007年,我出资40767元购买了x室房屋,被告为我开具了一张内部收据。2009年7月3日,被告补开了正式收据。直到2012年7月17日,被告才与我签订了《中国交响乐团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并承诺会尽快为我办理房产证。协议签订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房产证,但未果。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办至原告名下。被告未到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中国交响乐团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卖方:中国交响乐团(简称甲方)买方:张端(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公有住宅楼房出售给职工的政策订立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协议书,保证共同遵守。一、甲方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政策将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27号楼3单元x号二居室,出售给原承租人(乙方)张端同志。建筑面积52.71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3.9平方米。二、甲方按照北京市每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办法和核准的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出售给乙方。三、按照各项调节因素优惠政策计算,本套公有住宅楼房实际售价为肆万零柒佰陆拾柒元零角零分整。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乙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1.20元缴甲方,本套楼房应缴维修基金共1766元。四、付款方式:经协商乙方应于07年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应付售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五、乙方付清全部售房款后,甲方或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在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和产权所有证书,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中途退出,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扣除10%的预定金作为手续费。各种手续完备后,甲方将产权证交给乙方。六、房屋出售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住宅楼房管理和维修办法,不得有违国家房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七、本意向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房屋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执两份。八、乙方如调出甲方单位或除名、辞职、辞退、出国逾期不归、自动离职等,乙方应签订房屋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用协议书,并按时缴纳。九、如有其他条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章处有:“卖方:中国交响乐团关峡代理人:王伟霖2009年7月3日买方:张端2012年7月17日”。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收据二份,其中编号为0618697号盖有中国交响乐团结算财务专用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写有:“今收到张端交来购房款人民币(大写)肆万零柒佰陆拾柒元整(¥40767元)收款人王伟霖2009年7月3日”,该收据底部注有:“实际付款为2007年度开内部收据,09年补开正式收据。王伟霖”;编号为0618698号盖有中国交响乐团结算财务专用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有:“今收到张端交来公共维修基金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陆拾陆元整(¥1766元)收款人王伟霖2009年7月3日”,该收据底部注有:“已收测绘费1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交响乐团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按照上述协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为原告办理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交响乐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端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0区27号楼3单元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原告张端名下。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中国交响乐团负担(原告张端已预交,被告中国交响乐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冲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刘军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