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5

案件名称

重庆永丰精锐气门有限公司与冉启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冉启洪;重庆永丰精锐气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冉启洪,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丰精锐气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思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当世,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嘉陵,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冉启洪与上诉人重庆永丰精锐气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6869号民事判决,冉启洪、永丰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冉启洪、永丰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7日、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冉启洪、重庆永丰精锐气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冉启洪、重庆永丰精锐气门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敬 审 判 员  赖生友 代理审判员  万 怡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银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