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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2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姗姗与黄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姗姗,黄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856号原告宋姗姗,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绍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瑶,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凡刚,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原告宋姗姗与被告黄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姗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凡刚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宋姗姗诉称:2012年9月13日,黄凡刚向宋姗姗借款7万元,并口头约定15日内偿还。宋姗姗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黄凡刚。经多次催要,黄凡刚未还款,故宋姗姗诉至法院,要求黄凡刚偿还借款7万元,并给付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由黄凡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凡刚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黄凡刚向宋姗姗发送手机短信:“恩,真差个几万真找你了啊”;“我也顶多就用十天,先给你”;“用个五六万,六七万呵呵,有吗?”;“看看吧!够了,就不用了,要用一两天,顶多六万”。2012年9月16日,黄凡刚向宋姗姗发送手机短信:“九万,借着呢,再给朋友说呢,明天再给我同学打电话,看看情况吧!看看最后差多少了”;“不用给你那姐们要,多不好啊,别破坏你俩的友谊,也就差个几万,看看借借看,晚会再说”;“七万,我同学给我两万,他也刚买完房子,要不都拿他的了”;“明天,给你打电话去找你,写欠条去,一码是一码”;“转吧,那样的话,都有凭据,好跟我的名字和身份号对上”;“也许半个月,最多一个月,用”;2012年9月19日,黄凡刚向宋姗姗发送手机短信:“真用你的了,不用都不行了”;“建行,黄凡刚,6227000015850226XXX”。2012年9月19日,宋姗姗分两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黄凡刚6227000015850226XXX银行账号支付7万元。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明细、手机短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宋姗姗向黄凡刚交付了7万元,黄凡刚虽未向宋姗姗出具借款凭证,但其向宋姗姗发送的手机短信表明了其向宋姗姗作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故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本院认定宋姗姗与黄凡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据此,黄凡刚应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黄凡刚于手机短信中表明借款最多用一个月,且双方未对借款期限内及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故宋姗姗所主张的利息标准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经本院合法传唤,黄凡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凡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姗姗借款七万元;二、被告黄凡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姗姗利息(以七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宋姗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七元,由被告黄凡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