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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哈执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奇工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哈执复字第1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册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厂址双城市周家镇东海村。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三家村。法定代表人满景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法执异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因贷款将七处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哈尔滨银行,拍卖后银行优先受偿,扣除贷款950万元后,所剩103万元,如果流拍还会降价,则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因此本院考虑上述因素所作的查封没有超标的。异议人提供的房地产估算单是单方委托评估的,未经司法程序评估,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单也不是房地产评估报告,不足以证明房地产价格,应以拍卖前法院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所���的评估价为依据,如评估价超出我院查封的银行优先受偿后所剩的标的物价值,我院会解除超出部分的查封,评估是拍卖程序中的环节。综上,我院作出的查封及拍卖裁定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查封和拍卖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我院超标的查封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复议人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执行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决程序违法,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查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双城市周家镇东海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七处房产。被执行人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以查封超出执行标的为由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期间,没有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下达了驳回异议裁定书,属认定��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法执异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瑞审 判 员  陈学伟代理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