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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0692号原告左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一日书记员  孔令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