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初字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21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82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10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被解决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羁押,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在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二区二号楼1319室其暂住地内,通过互联网从他人手中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牟利。同年8月7日,在被告人李×的暂住地查获李×的移动硬盘1块,经鉴定,该硬盘内存有公民个人信息133268735条。被告人李×于2013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证言,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记录,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购买信息,搜查笔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建议移送单位撤回函,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亚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