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0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艾霞与殷善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艾霞,殷善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934号原告张艾霞,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巍巍,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善明,农民。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20楼。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艾霞与被告殷善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艾霞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艾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艾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艾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