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任淑萍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淑萍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56号原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淑萍,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E1-2692号商位业主。原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任淑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益卿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晨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