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申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城县地质矿产技术服务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家庄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临城县地质矿产技术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石家庄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金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军,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国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临城县地质矿产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临城镇府。法定代表人:张新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胜军,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城县地质矿产技术服务公司承包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石家庄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