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5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友霞与张利新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霞,张利新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376号原告王友霞,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友华,女,1960年4月30日出生。被告张利新,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原告王友霞与被告张利新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友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友华与被告张利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友霞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经怀柔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分割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的共同财产,约定位于该院内正房四间中的西数第一、第二间归我所有。因该院内只有一个大门,而我并没有该院大门的钥匙,影响了我正常通行的权利,我要求被告为我提供通行的便利,要求被告为我提供南房西数第一、第二间房屋便于通行,并允许我在××号院落中间建起院墙,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利新辩称:我同意给原告××号院大门的钥匙,但我要求原告不要随便领外人进入我家院内,如果原告将房屋出租,应当将租户的身份信息告知我。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友霞与被告张利新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并约定位于怀柔区××镇××村××号院内正房西数第一、第二间房屋归王友霞所有。怀柔区××镇××村××号院院落大门为出入该院的必经通道。2013年10月原告王友霞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利新持辩称理由进行了答辩。双方意见相异,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对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的正房西数第一、第二间房屋归原告王友霞所有一事达成了共识,并经本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故对于怀柔区××镇××村××号院内的正房西数第一、第二间房屋归原告王友霞所有这一事实,本院不持异议。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怀柔区××镇××村××号院院落大门作为出入该院的必经通道,被告张利新将大门私自锁住导致原告王友霞无法正常通行的行为不妥,原告王友霞要求被告张利新为其提供通行条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王友霞要求被告张利新提供南房西数第一、第二间便于原告王友霞通行的诉讼请求,因该院南房西数第一、第二间并未影响到原告出入××号院,故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友霞怀柔区××镇××村××号院院落大门的钥匙,并不得妨碍通行。二、驳回原告王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张利新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