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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曲晓中与王元龙、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孝中,王元龙,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曲孝中,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元龙,男,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曲孝中与被执行人王元龙、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曲孝中放弃部分利息权利,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