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芹,郭振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69号原告王玉芹,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磁县高臾镇西玉曹村人,农民,住磁县高臾镇西玉曹村,身份证号:130427197502162329。被告郭振江,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磁县高臾镇西玉曹村人,农民,住磁县高臾镇西玉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芹与被告郭振江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玉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玉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