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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孙松青诉叶卫菊、孙甘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叶某某;孙甲;孙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甲。原审被告孙乙。上诉人叶某某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江干区,诸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乙的户籍所在地在某某市某某某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某某审判员  李某某审判员  蒋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