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承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雒文秀与任兆云、任艳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文秀,任兆云,任艳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雒文秀。被告任兆云。被告任艳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雒文秀与被告任兆云、任艳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文秀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雒文秀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邴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