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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53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资中县兴达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中县兴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315-1号原告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王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懋琪,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寸南华,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资中县兴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资中县兴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