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安华峰与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华峰,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安华峰,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赵佃胜,济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爱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华峰与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华峰诉称,死者安某某生前系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与妻子李某某共同常年在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安保、保洁和食堂买菜工作,全年无休息日,原告安华峰系死者安某某之次子。2013年2月2日上午9点左右,死者安某某骑电动车赶集买菜,11点5分许从市场上买完菜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天桥区104国道451KM处向东(公司门前)横过马路时,与孔某某驾驶鲁A786**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鲁A786**号轻型货车前部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左后侧相撞,造成安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安华峰认为,死者安某某生前一直在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能证实前述事实,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出具了安某某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的证明,原告安华峰之父安某某与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明确的。由于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安华峰要求确认原告之父安某某与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原告安华峰现根据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原告安华峰之父安某某与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济南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确认配置了两个主管部门,即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确认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为避免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冲突,在劳动者首先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一并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当事人双方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若劳动者首先就劳动关系进行劳动仲裁,则按照先裁后审的程序,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因此,本案中原告安华峰于2013年3月27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又于2013年8月22日就劳动关系确认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先于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并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法院不应再对此作出确认。故原告安华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华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阴 悦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李贵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纯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