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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琳与莫庆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莫庆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张琳,被执行人莫庆存,本院在执行张琳申请执行莫庆存一案,被执行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