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陕西百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百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6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百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六号交易大厅。法定代表人:钟丽,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谢双小,经理。陕西百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百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922元、逾期利息35611.79元及诉讼费576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