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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3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3984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翔,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5号楼801室。法定代表人刘岩,总裁。委托代理人瞿涛,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诉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间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婧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云翔、王超,被告六间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朋普乐公司诉称:经版权公司授权,我公司享有电影《李洛夫奇案》(以下简称《李》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10月,我公司发现六间房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6.cn)上向社会公众传播《李》片,其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带来损失。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间房公司:1、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2、赔偿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合理支出的公证费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六间房公司辩称:第一、涉案影片并非香港公司出品的影视作品,香港影业协会无权对涉案影片进行版权认证,因此《发行权证明书》不能作为本案的权属证据,而优朋普乐公司未能提交作品全部署名人的授权证据,故不能认定该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我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提供涉案影片,也没有任何编辑、推荐、修改行为,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第三、涉案影片出品年代久远、知名度不高,已经过了热映期,经济价值较低。第四、优朋普乐公司没有提交公证费发票,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不同意优朋普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经审理查明:《李》片署名情况:东方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制作公司)?1993MandarinFilmsProductionLtd.。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记载:东方制作公司是《李》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1993年1月在香港完成,并于1993年4月首次在香港公映;发行公司为优朋普乐公司,授权公司为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发行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为36个月,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东方制作公司及东方发行公司乃源自同一集团,东方制作公司已许可由东方发行公司授权优朋普乐公司发行本证书证明之发行权,发行形式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文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郭×、盖×。六间房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涉案影片片头显示的标识与其他影片中“东方电影出品(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标识一样,故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应包括新加坡的公司,不能由香港影业协会作出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2011年10月28日,经优朋普乐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打印所需文件的过程及所打印的文件进行证据保全。(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1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作如下记载:进入www.6.cn,输入用户名qujun886及密码登陆后,在首页点击“热门视频”中的“高清影院”进入相应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李洛夫奇案”进行搜索,获得一个搜索结果,显示《李》片海报,点击“高清点播”,进入播放页面,点击播放器上方的“200点播观看正片”,出现提示框,内容为“尊敬的qujun886该影片六间房影院用户需支付是200币,48个小时内观看有效……成为VIP用户,30元/月,所有影片任意看……”,并提供“立即点播”、“立即包月”两个选项,点击“立即点播”后,可以完整地对《李》片进行播放,播放网址为:http://playerv3.hdapp.m1905.com/u=http%3A%2F%2Fm.6.cn%2Fwatch……,播放器上方有“M.6.cn”、“六间房影院”、“单片点播,包月任意看,两种收费模式”等介绍,播放器下方有导演、主演、剧情简介项目,但内容为空。播放框内有“电影网”、“电影频道”的标识。该公证书还涉及案外其他作品。六间房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认可六间房网站(网址为www.6.cn)由其主办,在进行上述公证之前,用户qujun886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充值。但对该公证书的证明目的其不予认可。2011年3月23日,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零五公司,甲方)与六间房公司(乙方)签订《增值业务应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推出基于电影网(m1905.com)视频内容的服务的共同发展;甲方提供基于此应用的平台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甲方提供信息内容并保障甲方业务系统通信畅通。在乙方网站上进行深入合作,同时乙方需在业务渠道推广上,负责客户关系维护、业务策划、宣传推广、市场运营、基于互联网收费业务的版权使用和经营等相关工作。在六间房(http://6.cn/)名下开设合作影视频道分为包月及点播的方式;乙方负责搭建影视平台页面,播放器及内容来源于甲方,内容使用在甲方自有的平台上;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侵犯第三人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甲乙双方项目合作收益分成及结算方式为:计费系统使用乙方计费系统,但需和甲方进行技术对接,乙方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给甲方开设后台查询数据权限并且提供实时数据。双方合作5:5分成,甲方五成,乙方五成。支付平台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内容。优朋普乐公司对《合作协议》及上述合作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一九零五公司是否获得《李》片的相应授权,优朋普乐公司与六间房公司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优朋普乐公司主张合理支出500元,为此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260元,并表示该笔费用涉及40部影片的取证情况。六间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李》片光盘、《发行权证明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六间房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发行权证明书》作为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本案中,《李》片署名情况与《发行权证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由此可以认定优朋普乐公司在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内享有《李》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六间房公司认为香港影业协会无权出具《发行权证明书》对涉案影片进行版权认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优朋普乐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权属不予认可,却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确认优朋普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李》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次诉讼。根据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六间房网站上提供了《李》片的播放服务。六间房公司与一九零五公司通过《合作协议》,对在合作影视频道上提供影视节目具有充分的意思联络,六间房公司也基于此《合作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关收益,且六间房公司为合作影视频道提供推广、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等,故六间房公司在本案中所实施的系与一九零五公司合作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该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已构成侵权。六间房公司辩称其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优朋普乐公司要求六间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优朋普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六间房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李》片的形成时间及市场价值、六间房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优朋普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优朋普乐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考虑到申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确需支付一定费用,故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六间房公司应一并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五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六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永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