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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林景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林景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7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景益,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林景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长  聂斌华审判员  卢晓霓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