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外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42新宇宙塑料模具(苏州)有限公司与吴忠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宇宙塑料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吴忠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外初字第0042号原告新宇宙塑料模具(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法定代表人林顺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艾兴,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强(GOHDANKEONG),男,马来西亚籍。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宇宙塑料模具(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新宇宙塑料模具(苏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忠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新宇宙塑料模具(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宇宙塑料模具(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新宇宙塑料模具(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