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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春霞与李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霞,李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02号原告胡春霞,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党全胜,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志,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霞诉被告李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霞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保全费24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