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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李湘,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以被告同意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阳琴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