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欧秀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秀兴,杨莉,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66号申请执行人欧秀兴,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莉,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秀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秀兴向本院申请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莉、李萍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萍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中心区文雅豪庭B栋商铺136号(6000498712)的查封;二、解除对杨莉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锦花大厦兰星阁4B房产(2000497164)的查封。执行员 薛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