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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严青与应亚明、朱国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青,应亚明,朱国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亚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永茂。上诉人严青为与被上诉人应亚明、朱国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严青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青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青撤回上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严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