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范希民与张新虎、曾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希民,张新虎,曾保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范希民,男。被告张新虎,男。被告曾保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希民诉被告张新虎、曾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希民于2014年3月14日以与被告口头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范希民负担。审判员 惠晓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