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执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高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福,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53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高丽华,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高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仲裁委员会(2012)吉仲裁字第85号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由于和解履行期间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2)吉仲裁字第85号裁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在法定期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