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商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潍坊开发区东方氧气厂与潍坊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开发区东方氧气厂,潍坊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501-1号原告潍坊开发区东方氧气厂。委托代理人韩海宾。委托代理人任心烈。被告潍坊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赵猛。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坊商初字第50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3072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平生代理审判员 汤婷婷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