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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道富与重庆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富,重庆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274号原告张道富,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何静,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24-8,组织机构代码70944257-8。法定代表人巫大德,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大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富与被告重庆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道富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曾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